关于滇池管理范围的公告
滇池是云南省重要的自然生态资源,对于维护地区生态平衡、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。为了加强对滇池的保护和管理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,现将滇池管理范围的相关信息公告如下。
一、滇池管理范围的划定
滇池管理范围包括滇池水体、湖滨带和滇池流域。滇池水体是指滇池湖盆内的水域,湖滨带是指滇池水体周边一定范围内的陆地和水域,滇池流域是指滇池及其汇水区域。
具体的管理范围划定如下:
滇池水体的管理范围为滇池正常水位线(1887.4 米)以下的区域,包括滇池湖体、湖湾、湖汊、河道等水域。
湖滨带的管理范围为滇池水体周边,以滇池最高运行水位(1887.5 米)为基准,向陆地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。具体的延伸距离根据不同的区域和功能要求进行划定,一般为 50 米至 200 米不等。
滇池流域的管理范围为滇池及其汇水区域,包括昆明市五华区、盘龙区、官渡区、西山区、呈贡区、晋宁区、嵩明县、富民县、宜良县、石林彝族自治县等行政区域内的部分地区。
二、滇池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
为了保护滇池的生态环境,在滇池管理范围内,禁止下列行为:
1. 禁止向滇池水体排放污水、废水和废弃物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滇池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,不得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污水、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滇池水体。
2. 禁止在滇池湖滨带内进行开垦、填埋、采砂、采石、取土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。不得在湖滨带内建设与滇池保护无关的建筑物、构筑物和设施。
3. 禁止在滇池流域内进行非法采矿、毁林开荒、陡坡开垦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。加强对滇池流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,严格控制森林采伐和林地占用。
4. 禁止在滇池管理范围内捕捞、养殖、放生外来物种。加强对滇池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,科学合理地开展渔业生产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。
5. 禁止在滇池管理范围内进行破坏湿地、河道、湖泊等水生态系统的行为。加强对滇池湿地、河道、湖泊等水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,提高水生态系统的功能和稳定性。
三、滇池管理的监督和执法
为了确保滇池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,加强对滇池管理范围的监督和执法力度。
1. 建立健全滇池管理的监督机制,加强对滇池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。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,接受社会公众对滇池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。
2. 加强滇池管理的执法队伍建设,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。加大对滇池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,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滇池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。
3.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,形成工作合力。建立健全滇池管理的部门协作机制,加强与环保、水务、林业、农业、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,共同做好滇池保护和管理工作。
四、滇池管理的宣传和教育
加强对滇池管理的宣传和教育,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。
1. 广泛开展滇池保护的宣传活动,通过电视、广播、报纸、网络等媒体,宣传滇池保护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,提高社会公众对滇池保护的认识和理解。
2. 加强对滇池管理范围内居民和企业的宣传教育,引导他们自觉遵守滇池管理的相关规定,积极参与滇池保护和管理工作。
3. 开展滇池保护的科普教育活动,提高社会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环保意识,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、支持和参与滇池保护的良好氛围。
总之,滇池是我们的宝贵财富,保护滇池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。希望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积极行动起来,共同做好滇池保护和管理工作,为建设美丽云南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。